《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瓯海区实施细则
(2010年11月23日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全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瓯海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瓯海区委、瓯海区人民政府联系全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瓯海区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区级学会、协会(以下学会、协会简称学会)、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和瓯海区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接受上级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坚持“三服务一加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全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加强动员和团结全区科学技术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明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城区。
第五条 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区公众科学素质。
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和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三、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四、组织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五、开展科学论证,为瓯海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等任务。
六、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瓯海区科学技术政策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
八、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
九、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十、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六条 瓯海区属学会是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义务是:遵守本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全区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区委员会。
第八条 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区级学会、各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举产生。代表资格有效期5年。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5年中,可持代表证考察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系统的各级组织,向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工作建议、意见。
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瓯海区实施细则》;
四、 选举产生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区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组织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委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及副秘书长若干人,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秘书长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协调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加入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区级学会的基本条件是:
一、 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瓯海区实施细则》;
二、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 有学术带头人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数量的会员;
四、 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 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正常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区级学会,向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
区级学会接受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全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区级学会退出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须经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区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区级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瓯海区实施细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罚。
区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细则制定章程。
第十四条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是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瓯海区各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是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单位,接受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瓯海区实施细则和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报告,选举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它是企事业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群众团体,由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建立,受所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接受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协商推荐代表参加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决定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六条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由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新型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科普分会)和当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手、在乡知识青年、镇(街道)企业技术骨干和科学技术普及骨干分子组成。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新型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科普分会)。
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由本单位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企业管理干部组成。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七条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或协助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协助开展科普镇(街道)创建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协助开展农函大教育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配合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农村科普工作;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开展或协助开展科技(科普)活动周、科普日等活动;协助开展科普示范单位的创建;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十八条 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全区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资助;捐赠;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瓯海区科协。
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
OUH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OHAST。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 现行的《瓯海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自本细则实行后自行废止。